没按规范操作,用变质的原物料做出茶饮喝坏了顾客的肚子。赔了钱,损了品牌。店家想把责任推给加盟总部。搞事、拉布……一幕幕闹剧上演。多次协调无果。总部把这家店告上了法庭。律师怎么说?法院怎么判?事情是这样的。
胡先生签了一家加盟品牌,在南京某社区开了一家茶饮店。
今年7月24日。一件意外发生了。那天上午,有顾客过来,要了一杯柠檬冷饮。一杯下肚,顾客连喊肚子疼,连着上了两次洗手间。
“泻药都没这么见效。”顾客一口认定冷饮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胡先生不认这个账。你来我往,一来二去。店前的看客越聚越多。“开业的时候都没这么火过。”附近的居民反映。
相持不下。顾客打了卫生监督所的热线电话。
工作人员检查案场,认定冷饮的主材料冷冻柠檬汁为常温放置,未做冷冻处理,并当场下了决定书:赔偿顾客人民币1000元,即日起停业整顿。
眼看开业没几天的店就要黄了。胡先生不想背这个锅,认为是加盟总部没有及时告知需要冷冻,“现在出了事情,总部应该负全责。”
加盟总部驳回胡先生的说法,认为,加盟之前的培训中就屡次提到,而且还给每位加盟商发放了纸质的质量操作手册,“关于原物料的操作规范,白纸黑字,上面写得清清楚楚。”
加盟总部还举证:发货的时候,亦即7月21日,就明确无误地告知了胡先生,冷冻柠檬汁必须冷冻,“常温放了三天,东西都变了质,怎么会不出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迟迟没有结果。胡先生单方面采取了行动。
第一回。胡先生拉着他的老婆来到了该品牌在新街口商圈内的一家门店,阻挠客户买单消费,并在大众广庭之下,大肆宣讲,该品牌的原材料质量有问题,喝了会死人,等等。
经沟通劝解无效后,这家店铺被迫歇业并报警处理,警察到来后进行了劝阻和驱离。
第二回。胡先生夫妇俩又来到该品牌的另一家门店,阻止店铺营业, 并拉布宣称该品牌产品不能喝等等言语。
与此同时,他们还在线下通过微信建群、私聊、加群等方式发布文字图片,向大量加盟商客户和社会其他非商业关联人群继续拉黑这家品牌。
这家品牌认为,胡先生的行为给自己的加盟商客户造成心理动荡,给品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及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
为此,一纸状书把胡先生告上了法院。
案件受理后,10月29日给胡先生下发了开庭传唤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在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及第1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及第1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誉和利益,并给原告的实体门店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此案还在进行中。据悉,被告已主动联系原告,寻求庭下协商解决。—————END—————
中国饮品快报编辑|小W 版式|小N
我们致力于为奶茶、咖啡行业提供全面而独到的资讯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胡先生签了一家加盟品牌,在南京某社区开了一家茶饮店。
今年7月24日。一件意外发生了。那天上午,有顾客过来,要了一杯柠檬冷饮。一杯下肚,顾客连喊肚子疼,连着上了两次洗手间。
“泻药都没这么见效。”顾客一口认定冷饮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胡先生不认这个账。你来我往,一来二去。店前的看客越聚越多。“开业的时候都没这么火过。”附近的居民反映。
相持不下。顾客打了卫生监督所的热线电话。
工作人员检查案场,认定冷饮的主材料冷冻柠檬汁为常温放置,未做冷冻处理,并当场下了决定书:赔偿顾客人民币1000元,即日起停业整顿。
眼看开业没几天的店就要黄了。胡先生不想背这个锅,认为是加盟总部没有及时告知需要冷冻,“现在出了事情,总部应该负全责。”
加盟总部驳回胡先生的说法,认为,加盟之前的培训中就屡次提到,而且还给每位加盟商发放了纸质的质量操作手册,“关于原物料的操作规范,白纸黑字,上面写得清清楚楚。”
加盟总部还举证:发货的时候,亦即7月21日,就明确无误地告知了胡先生,冷冻柠檬汁必须冷冻,“常温放了三天,东西都变了质,怎么会不出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迟迟没有结果。胡先生单方面采取了行动。
第一回。胡先生拉着他的老婆来到了该品牌在新街口商圈内的一家门店,阻挠客户买单消费,并在大众广庭之下,大肆宣讲,该品牌的原材料质量有问题,喝了会死人,等等。
经沟通劝解无效后,这家店铺被迫歇业并报警处理,警察到来后进行了劝阻和驱离。
第二回。胡先生夫妇俩又来到该品牌的另一家门店,阻止店铺营业, 并拉布宣称该品牌产品不能喝等等言语。
与此同时,他们还在线下通过微信建群、私聊、加群等方式发布文字图片,向大量加盟商客户和社会其他非商业关联人群继续拉黑这家品牌。
这家品牌认为,胡先生的行为给自己的加盟商客户造成心理动荡,给品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及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
为此,一纸状书把胡先生告上了法院。
案件受理后,10月29日给胡先生下发了开庭传唤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在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及第1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及第1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誉和利益,并给原告的实体门店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此案还在进行中。据悉,被告已主动联系原告,寻求庭下协商解决。—————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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