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涉“漾漾好”贡茶的商标侵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案情简介】原告漾漾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第8529436号“”、第9310608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在大陆地区拥有自营或加盟连锁店铺500余家,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市某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经营的奶茶店铺显著位置及产品上,均使用与其构图、字样、使用方式等均基本一致“”和“”的标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53.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是由“漾漾好”文字和台湾地图的组合图案、“贡茶”“GONG CHA”和“”图案组成,其中“漾漾好”文字和台湾地图的组合图案与“”图案是上述商标的显著部分,“”标识更是能够给相关公众以美感的独创性图案。被告使用的“”和“”的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相比,构成近似,足以使准备投资加盟经营奶茶店的投资者及相关消费者对被加盟的主体、奶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同时,原告的经营规模较大、在同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享有和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时间均早于被告使用“”标识的时间,被告作为同样经营餐饮行业的企业,应当知道原告的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权利的存在,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方式及规模、涉案注册商标的品种、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官释法】随着“贡茶”产品的日益风靡,盈利可观,吸引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的关注,但由于“贡茶”属于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部分商家开始恶意仿冒,市场上充斥数十种品牌的“贡茶”产品,使加盟商和消费者在选择时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本案中,原告在“贡茶”饮品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注册组合商标和提起诉讼的方式对品牌和产品进行维权,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为其维权之路打下了一剂强心针;对于仿冒者而言,虽然其短暂地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一旦遭遇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则极有可能要面临高额赔偿,付出更大的代价,通过良性竞争共同做大市场才是正道;对于众多加盟商和消费者而言,则要练就“火眼金睛”,对市场上的“贡茶”品牌和产品进行仔细辨别,避免因混淆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漾漾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第8529436号“”、第9310608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在大陆地区拥有自营或加盟连锁店铺500余家,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市某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经营的奶茶店铺显著位置及产品上,均使用与其构图、字样、使用方式等均基本一致“”和“”的标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53.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是由“漾漾好”文字和台湾地图的组合图案、“贡茶”“GONG CHA”和“”图案组成,其中“漾漾好”文字和台湾地图的组合图案与“”图案是上述商标的显著部分,“”标识更是能够给相关公众以美感的独创性图案。被告使用的“”和“”的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相比,构成近似,足以使准备投资加盟经营奶茶店的投资者及相关消费者对被加盟的主体、奶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同时,原告的经营规模较大、在同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享有和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时间均早于被告使用“”标识的时间,被告作为同样经营餐饮行业的企业,应当知道原告的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权利的存在,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方式及规模、涉案注册商标的品种、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官释法】随着“贡茶”产品的日益风靡,盈利可观,吸引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的关注,但由于“贡茶”属于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部分商家开始恶意仿冒,市场上充斥数十种品牌的“贡茶”产品,使加盟商和消费者在选择时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本案中,原告在“贡茶”饮品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注册组合商标和提起诉讼的方式对品牌和产品进行维权,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为其维权之路打下了一剂强心针;对于仿冒者而言,虽然其短暂地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一旦遭遇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则极有可能要面临高额赔偿,付出更大的代价,通过良性竞争共同做大市场才是正道;对于众多加盟商和消费者而言,则要练就“火眼金睛”,对市场上的“贡茶”品牌和产品进行仔细辨别,避免因混淆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