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天眼查发布的商标文书显示,“茶颜冰城”商标准予注册。此前,茶颜悦色、蜜雪冰城公司曾异议该商标注册,两公司称“茶颜冰城”商标注册方复制、摹仿已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两公司提出异议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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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茶颜悦色、蜜雪冰城公司所提交的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准予“茶颜冰城”商标注册。
据查,温某某(被异议人)于2020年6月首次申请“茶颜冰城”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第30类(方便食品)、第43类(餐饮住宿)等商品或服务上。
截至目前,申请注册在第32类及第30类上的“茶颜冰城”商标(争议商标)已被核准注册,2021年12月21日注册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截至2031年2月13日。
国家知产局商标文书《第47468746号“茶颜冰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显示,异议人茶颜悦色母公司和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温某申请的“茶颜冰城”商标提出异议。
图片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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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冰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等。
茶颜悦色通过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蜜雪冰城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5886号“蜜雪冰城”。
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茶颜悦色、蜜雪冰城指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误导消费者等证据不足。包括两品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第19326202号“蜜雪冰城及图”、第25746524号“蜜雪冰城MIXU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
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茶颜悦色、蜜雪冰城两品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蜜雪冰城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并囤积商标,误导公众。蜜雪冰城所指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被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目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第47477615号“茶颜冰城”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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